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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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債權人 蔣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崇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部分借款(2/26借款15,000元、3/19借款2500元、8月底借款10,000元)未見到期日,請釋明下列事項:
㈠具狀釋明本件上述部分借款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併提出催告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㈢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㈡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
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林崇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