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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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債權人 許威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博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據未載明清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併提出催告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承上,若無約定清償日,亦無上開二、已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時之催告相關文件,則該借款預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確認請求遲延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改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五、債務人黃博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