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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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4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王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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