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宇閎 即 趙元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