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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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債權人鼎盛BHW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璟燁 債務人 陳怡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
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自陳債權為新臺幣114,264元,利息為新臺幣1,428元,是本件除上開准予部分外,其餘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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