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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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717號債權人 李承恩 債務人 吳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查本件系爭之債權擔保本票(票號:CH762005),惟債權人未據補正現實提示日期,此部分依票據之關係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又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之補正裁定中,命五日內補正:
確認 張麗英 、 吳雪慧 、 張升昌 、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佳俊 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查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向本院陳報之補正狀中,對於張麗英、吳雪慧、張升昌、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佳俊是否亦為債務人,請一併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狀中並未提出新之事證,其聲請就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一併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