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廖泌欽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1年4月1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514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泌欽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1年3月26日下午19時4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143巷28弄附近。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