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廖泌欽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1年4月1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514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泌欽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1年3月26日下午19時4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143巷28弄附近。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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