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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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捌拾伍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准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丙○○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90,985元正,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請准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163,263元正,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事實及理由:
1.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2.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3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99年8月10日屆滿,與聲請人訂立借據壹紙,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年息百分之7.49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3.嗣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依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90,985元正,及如附表序號001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4.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0年9月10日屆滿,並與聲請人訂立借據壹紙,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年息百分之8.6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5.嗣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依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163,263元正,及如附表序號002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惟聲請人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02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7.49%│││90985││月10日起│││││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8.6%│││163263││月10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985││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49│││││││%│├──┼───┼─────┼──────┼──────┼───────┤│2│新臺幣│丙○○│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263││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