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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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陳建立
被 告 鄭名哲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肆
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