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川富
被 告 林瑞文
被 告 林張美
被 告 林榮華
被 告 林玉鳳
被 告 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
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