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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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朝翔上列受刑人因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予補充「緩刑貳年」;理由欄二第三行中間段應予更正補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理由欄二第四行句號前應予補充「並緩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一已敘明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朝翔業經宣告緩刑2年;復於理由欄二載明「上開緩刑,不影響原判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但於主文欄漏未併予宣告「緩刑2年」;理由欄二第三行中間段,僅記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漏未載明同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理由欄二第四行句號前亦漏未敘明「並緩刑2年」,顯係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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