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陳進義
陳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