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連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90,186元│108年11月5日│11.51│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