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
第21條後段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
審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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