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50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
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