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易霖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2號、104年度調偵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為勸諭雙方進行和解之故,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