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403號上訴人卉業園藝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商寶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裕益 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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