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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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八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當庭諭知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