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柒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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