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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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3)鼎民初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惟二人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並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陳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各一件、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書二件為證;而福建省福鼎市公證處核發之二件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有(九二)核字第0六九六二八號、(九二)核字第0六九六二九號證明二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該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