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易台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0號案件,聲請撤銷該案判決之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三年在案,該判決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廿九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四月廿一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二年,並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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