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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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任職被告公司時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元,故以原告每月薪資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止(原告至六十歲尚有十一年十個月得以工作)之收入總數,以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玖拾陸萬肆仟元(42000x12x11+42000x1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零叁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時所繳之調解費用參仟元,尚應補繳伍萬柒仟壹佰零叁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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