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重逸 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43×10=4,30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重新陳報記載完整之「財產及狀況說明書」。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擔任「溪志工程行」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5年即民國104年8月19日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子女即 江佳臻江紹瑜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其等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尚有何人?聲請人每月實際負擔之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均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未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亦請詳實敘明之。又如其等均已成年,則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詳實說明其等既已成年,何以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無業」,亦請詳實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從證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7年8月1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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