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陳正雄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瑞銘 (承受訴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九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8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上揭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28日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於109年12月1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33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查。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