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
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98年度中
簡字第260號),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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