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60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
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98年度中
簡字第260號),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