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楊來
廖淑如 被告 李石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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