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寬頻 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再審被告 張兩成
楊連珠 楊素蘭 楊金龍 鄭維雄 楊維豪 楊維智 楊三郎 楊雍也 楊明達 楊松鶴 楊錫蓄 楊 吳美桔 楊素茹 楊仁琛 楊仁德 楊素薪 楊仁慈 楊儒聰 楊林 梅枝 楊啟示 楊麗萍 楊美玲 楊阿梅 楊游玉桂 楊瑞成林 楊雅雲 楊美麗 楊立羣 楊閔盛 楊雅筑 楊 劉高麗 楊清埤 楊清海洪 楊華 鄭阿筍 楊承益 楊信恭 楊美蘭 楊清芳 楊永欽 張建榮 李連福 楊桂杏 楊凱源 楊永承林楊尺楊 張阿姬 游祥義 游祥福 游祥德 游美玉 游美香 游美華 鄭永來 林碧珠 楊美純 楊淑艶 楊淑錦 楊淑錺 楊上鴻 楊昌縉 楊大毅 楊閩綸 李茂盛 李嘉忠 李玉珠 李月英 李月娥 李月嬌 董美芳 董海清 董美玲 董柔 岑 楊滙浴 楊振東 楊振偉 張兆月 張靜江 (即 楊錫穀 之繼承人) 楊孝悌 (即楊錫穀之繼承人) 楊嘉美 (即楊錫穀之繼承人) 楊瓊姬 (即楊錫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即明。若判決並未確定,則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4日宣判,然該事件被告楊錫穀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4年5月6日死亡,且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核閱明確。楊錫穀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上開民事事件之訴訟程序在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事件於應為楊錫穀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為一造辯論之判決,並對已死亡之楊錫穀寄送判決書正本,有言詞辯論筆錄及判決正本送達證書附於上開民事卷宗可查,上開民事判決難謂合法送達,判決尚未確定。
再審原告對於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