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羿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