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因故買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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