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美雲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7月21日確定,106年
7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考量被告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以105年度偵字第1525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職議字第4723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附表┌──┬──────────┬───┐│編號│沒收物品│數量│├──┼──────────┼───┤│1│藥品(克痢新)│2瓶│├──┼──────────┼───┤│2│藥品(冠德黑頭)│1瓶│├──┼──────────┼───┤│3│藥品( 耐翔 )│10瓶│├──┼──────────┼───┤│4│藥品( 保健寧 )│4盒│├──┼──────────┼───┤│5│藥品(優鴿爽)│2盒│├──┼──────────┼───┤│6│藥品(右護衛)│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