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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