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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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籌備
會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庚○等六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等六人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致本
院無從審查其聲請公示送達是否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