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玉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六八號、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七九九號)及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