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 廖再興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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