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8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金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3行後段:「3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3元」

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10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
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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