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美商信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5年8月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建中┌──────────────────────────────────────────────────┐│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奕行有限公司 黃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65,142元│DA一一五一0六││││華│永安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