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康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具保人陳史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1417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史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世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由具保人陳史是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及囑託拘提未果,而具保人陳史是經本院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陳史是繳納之保證金10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劉芳菁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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