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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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政事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 陳暄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