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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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6,835元【計算式:838地號土地面積70.6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322建號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課稅現值4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