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02號
上訴人 張鶴華
被上訴人 陳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