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邑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45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嘉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2人,係一
行為同時觸犯2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事情,竟先後2次為本案恐嚇
危害安全犯行,使告訴人2人因而心生恐懼,所為誠屬可責,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已與告訴人2人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為無條件和解,有嘉義縣大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調偵卷第49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從事當舖業、月收入約新臺幣7、8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易字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奕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70號被告簡嘉邑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縣○○鎮○○里0鄰○○○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嘉邑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0年6月4日凌晨4時許,簡嘉邑由鐘○○、陳○○(此2人
所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陪同,前往許○○位在○○縣○○鎮○○○00號住處後方儲油槽處,簡嘉邑打開油槽作勢點燃,並恫稱:三天內移除,不然要一把火燒了等語,使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㈡於同年月21日中午12時許,簡嘉邑、鐘○○及莊○○持許○○先前
簽立之本票共新臺幣220萬元,前往上開地點向許○○追討債務(3人此部分所涉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後,簡嘉邑再於同年月29日,在臉書網站上公開貼文:「○○縣○○鎮○○○的許○○,你別以為這幾我不在鄉下你就以為我怕你了,我先把我公司的台北工作全部結束我要搬回鄉下與你對幹看你做出什麼狗爛毛事,08一定全部給你都出來要提告的話請便我就住你隔壁我叫簡嘉邑‥.賺黑心錢欺騙老年人的錢,你這個畜生我把我外面所賺的錢我絕對跟你對幹不爽的話這邊文章我不會刪掉等著你去提告」等語,使許○○、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許○○、王○○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僅辯稱:我沒有帶打火機前往現場等語,核與告訴人許○○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簡嘉邑使用之交通工具照片2張、被告在臉書貼文之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嫌,共2罪。被告所犯2次恐嚇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檢察官張建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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