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學詩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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