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趙文寬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傅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即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6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又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修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65號給付報酬事件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惟經函詢相對人傅玉玲及其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並限期十日內提出書面同意書,該函文業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日送達,有本院函文及其送證書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7頁),然相對人傅玉玲及其訴訟代理人陳昭全律師,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書面同意書,則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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