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徐春台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
決定就本案全部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
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覆議審查表(全部扶助)影本為
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