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78號
原告 陳昱仁
訴訟代理人 林孜容 律師
被告 陳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52平分公尺)土地及其上同段1486建號之建物(面積73.95平分公尺,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比例分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應專屬系爭房地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