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78號

原告 陳昱仁

訴訟代理人 林孜容 律師

被告 陳智明

陳慧伶

陳智揚

陳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52平分公尺)土地及其上同段1486建號之建物(面積73.95平分公尺,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比例分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應專屬系爭房地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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