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6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984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盜版影音光碟伍拾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僅於95年12月11日販賣散布盜版影音光碟一部合計九片予乙傳公司一次,扣案被告供販賣散布之盜版影音光碟合計五十九片,及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不諱應予補充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合於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依該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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