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蔡明衛 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原告因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前述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認本件尚有程序問題尚待確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