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 江衍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110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