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帆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027號),本院因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世帆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之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為逃避警察之盤檢,竟未對被害人2人施以救護,置被害人2人之傷害於不顧,即逕行駕駛汽車駛離現場而逃逸,所為殊值非難;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罪,及其另涉過失傷害部分,均已與被害人2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2人之損害,有和解書2紙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4027號被告邱世帆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世帆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02年10月13日凌晨2時49分許(報告書誤載為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靠在臺中市北區雙十路往興進路方向之路旁,因見前方有巡邏警車,為逃避警方盤檢,旋即起駛前揭車輛,自停靠處直行雙十路左轉錦南街欲迴轉至對向車道,行至臺中市北區雙十路與錦南街交岔路口前時,因疏未注意同向後方適有 李佳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李 函芬 直行駛至該處,二車遂發生碰撞,李佳樺、 李函芬 因而人車倒地,致李佳樺受有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李函芬則受有右下肢多處擦傷之傷害(邱世帆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詎邱世帆於肇事後,明知李佳樺、李函芬已跌倒在地並受有傷害,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提供必要協助或救護,亦未報警處理,旋即加速駛離現場,嗣巡邏員警發現後,將李佳樺、李函芬送醫救治,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車籍資料,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邱世帆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李佳樺於警│其證稱:伊騎乘機車經過被│││詢及偵查中證述│告車輛,被告發現有警察,││││突然從路旁大幅度左轉,伊││││機車右側遭被告車輛左前輪││││撞到,伊機車倒地,被告沒││││有停下來,並且加速開走,││││係警察呼叫救護,車禍是很││││明顯的撞擊,撞擊力道蠻大││││的等語,證明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之事實。│├──┼───────────┼────────────┤│3│證人即被害人李函芬於警│其證稱:被告駕駛車輛大幅│││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度左轉又再左轉離開,擦撞││││時很明顯感覺到撞擊,機車││││倒地聲音也很大,被告沒有││││呼救救護,證明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之事實。│├──┼───────────┼────────────┤│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被害人李佳樺於上開時、地│││斷證明書2紙│騎乘機車搭載李函芬遭被告││││所駕駛之前揭車輛碰撞,渠││││等均受有傷害之事實。│├──┼───────────┼────────────┤│5│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⑴被告與被害人李佳樺、李│││份│函芬於上開時、地發生車│││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禍之事實。│││表(一)(二)1份│⑵依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照│││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疑似│片及卷附光碟監視器錄影│││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檔案所示,被告駕駛前揭│││追查表1份│車輛撞擊被害人李佳樺所│││⑷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1張│騎乘之機車後,被告並未│││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下車查看,旋即加速駛離│││3張及卷附監視器錄影│現場,證明被告涉有肇事│││檔案光碟1片│逃逸罪嫌之事實。│││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⑺和解書2份││││⑻被告持用之門號0987-4││││06230號雙向通聯紀錄││└──┴───────────┴────────────┘
二、核被告邱世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檢察官楊植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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