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7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簡在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在天(原名: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簡在天即乙○○之同一性。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原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附事證顯示,其債務人為 簡再天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更多裁判書